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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验房知识

不预交物管费就不给验房,合理吗?

发表日期:2012/3/8 14:32:59 点击数:1082

    当业主怀着兴奋的心情拿着开发商的交房通知去办理收房手续,可是,就在物业管理处往往被挡住了,原来,开发商将交房委托给了物业公司,而物业公司要求业主先预交六个月的物管费才能拿钥匙验房,业主感到很不合理,那么,业主是不是只有交了物管费才给验房呢?
    业主办理收房手续与交纳物管费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前者是购房人基于购房合同所享有的,接受开发商交付买卖标的物的权利,而后者则是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所负有的按期交纳物管费的义务。
    只要购房人履行了购房合同中的相关义务,既有权要求开发商或其委托的任何第三方按约交付房屋,并在办理交付手续前对房屋质量进行查验。如开发商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拒绝配合办理验房手续的,可视同拒绝交付,并由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根据现行规定,业主、使用人自办理物业交付使用手续之日起应按约交付使用手续之日起应按约交纳物管费。所以,购房人交纳物管费的义务始于验房合格并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之日。可见,物业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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