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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动态

三月份南京市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将执行新规

发表日期:2007/3/2 10:11:35 点击数:1313

    为了加强和规范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贯彻执行“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治税方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日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出台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今年3月1日起,南京市地税局将按照此办法对我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实施项目登记管理和推广应用新版发票,并对不符合自开票条件的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实行项目登记管理
   
   
   
    《办法》中规定,建筑工程;房地产项目实行属地管理,纳税人应按工程项目分别申报纳税。建筑工程项目的登记对象为工程建设方与施工方,即采集建筑业双向的信息。其中,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分包或转包的,由总包方统一向税务机关提供项目信息,分包方与转包方不需再提供项目信息,而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工程,也无需进行登记。
   
   
   
    建设方应及时到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在填写《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表》时应提供工程承发包合同、工程项目立项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房地产项目的建设方在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还需如实填写《房地产项目新开工登记表》。
   
   
   
    工程施工方应在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并申报领榷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其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项目信息,如实填写《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表》,并提供施工方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工程承发包合同、分包合同、转包合同、施工合同及其工程预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对于纳税人提供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同时按照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异地建筑工程项目登记。
   
   
   
    如建设方与施工方在工程项目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在工程项目信息发生变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变更项目信息,并如实填写《建筑工程项目变更登记表》,同时缴回《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表》并提供相关变更资料。
   
   
   
    对达不到一定规模的项目,税务机关将实行简易登记。
   
   
   
    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划分
   
   
   
    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纳税人区分为自开票和代开票两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筑业、房地产业纳税人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实行自开票:(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2)执行税务机关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要求;(3)按照规定进行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4)使用满足税务机关规定的信息采集、传输、比对要求的开票和申报软件。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建筑业、房地产业纳税人为代开票纳税人。
   
   
   
    推广应用新版发票
   
   
   
    从2007年3月1日起,凡从事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不动产收取款项时,应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不动产发票》。《不动产发票》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销售不动产发票(自开)》和《销售不动产发票(代开)》两种。《销售不动产发票(自开)》由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和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代开)》由税务机关代开,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不得代开《不动产发票》。
   
   
   
    从2007年3月1日起,凡从事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工程(结算)款项时,应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建筑业发票》。《建筑业发票》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两种。《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由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和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由税务机关代开,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不得代开《建筑业发票》。
   
   
   
    南京市地税局将从2007年3月1日起全面开展上述两个行业的发票换版工作,希望广大的纳税人积极配合,2007年4月1日起,原有手工开具的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发票将全部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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