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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市长就钉子户表态 九龙坡:拆迁孤岛合法有效

发表日期:2007/3/27 15:38:09 点击数:1227

    本报重庆3月26日电 记者余继军报道:一段时间以来,重庆市九龙坡区鹤兴路片区旧城改造工程“钉子户”事件引起各方高度关注(见图。余继军 张加林摄)。今天,重庆市市长王鸿举首度表态:政府有能力依法、冷静、妥善地处理好这一事件,但绝不迁就漫天要价、毫无道理的要求。
   
      王鸿举在今天上午召开的全国书市动员大会上说,这个“钉子户”在重庆存在长达两年多,本身就说明我们是一个法治政府。但现在人们对“钉子户”片区拆迁的情况并不完全了解,那里以前是一片老旧城区,拆不拆,不是涉及到开发商的利益,而是涉及到老百姓的公共利益,那里的老百姓都希望改善自己的居住、交通等条件。
   
      据悉,鹤兴路片区地处九龙坡区商业核心地段,80%的房屋系上世纪四五十年代前修建,80%左右的建筑系危房,安全隐患严重。2004年8月,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智润置业有限公司确定联合对该片区实施改造。根据国务院和重庆市相关规定,2004年8月31日,九龙坡区房管局发布拆迁公告,至2006年6月,该片区所涉及的281户拆迁户,除杨家坪鹤兴路17号一户外,均协议搬迁。
   
      2007年1月11日,九龙坡区房管局根据开发商此前提出的裁决申请,在召开听证会后下达了拆迁行政裁决书。此后,17号仍未搬迁。九龙坡区房管局于2月1日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先予强制拆迁申请书》。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3月19日召开司法强拆听证会,当天合议庭下达了《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和《限期履行通知》,责令鹤兴路17号3月22日前履行行政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法院将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但时至今日,该房屋的拆迁仍未付诸实施。据悉,拆迁双方仍在就拆迁事宜进行协商。
   
    《人民日报》 (2007-03-27 第10版)
   
    九龙坡:拆迁“孤岛”合法有效
   
    该区拆迁办称,拆迁许可证并未过期,房管局申请司法强拆是依法行政
   
    昨日下午,重庆九龙坡区区政府就杨家坪鹤兴路片区旧城改造工程强拆案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鹤兴路片区拆迁不违法
   
    问:鹤兴路片区为什么要拆迁?
   
    答:鹤兴路片区地处九龙坡区商业核心地段,该片区80%的房屋系上世纪四五十年代前修建,经专业技术部门鉴定,80%左右的建筑系危房,安全隐患极其严重,广大群众急切盼望对该片区实施改造,为该地区居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问:鹤兴路片区拆迁是不是合法?
   
    答: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0条的规定,项目业主取得了国土、规划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后,落实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依法制定了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向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了申请,经审查后,依法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该项目的拆迁是合法的。
   
    问:拆迁许可证是否过期?
   
    答:根据《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未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该项目2004年8月31日领取拆迁许可证后,于2004年9月5日启动了拆迁,拆迁许可证有效,拆迁行为合法。
   
   
    补偿标准符合法规规定
   
    问:拆迁补偿标准如何确定的?
   
    答: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规定》的规定,经片区被拆迁人公开投票选择评估机构,当选评估机构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4条、《重庆市城市房管拆迁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确定了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并在现场进行了公布。
   
    问:拆迁人提供了哪些补偿安置?
   
    答: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3条、《重庆市城市房管拆迁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拆迁人提供了货币补偿和房屋安置两种方式供被拆迁人选择。
   
    长时间协议不成有原因
   
    问:拆迁双方的分歧是什么?
   
    答:拆迁人提供了多处区位条件较好的异地房源供被拆迁人选择,并提供了鹤兴路拆迁范围内新建房屋一、二层多处位置供被拆迁人选择。而被拆迁人仍坚持要“原位置、原楼层、原朝向、原面积”还房,同时要求拆迁人另给予自1993年3月以来的经济损失赔偿500余万元。
   
    问:为什么不能按被拆迁人的要求按原位置、原楼层、原朝向、原面积还房?
   
    答:按照经批准的杨家坪步行商业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及城市形象设计,该区域部分地块已实施杨家坪环道、大件路、轻轨、公交换乘车站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剩余地块才作为办公、商业住宅综合建设用地,被拆迁房屋所在位置规划为大型商场,无法满足被拆迁人提出的“四原”的独立安置要求。
   
    问:为什么拆迁双方在这么长的时间里都没有达成协议?
   
    答:自拆迁以来,双方在具体补偿安置方面分歧较大,被拆迁人杨武不直接与拆迁人协商补偿安置事宜,由其妻吴苹出面与拆迁人协商。吴苹一方面认为协商不充分,另一方面又在拆迁人未满足其要求的情况下回避与拆迁人联系,拒绝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导致拆迁双方长时间无法达成协议。
   
   
   
    老照片:街道商铺脏乱差
   
    房管局介入属依法行政
   
    问:为什么房管局介入拆迁纠纷?
   
    答: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16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拆迁人根据相关规定向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了行政裁决申请。九龙坡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重庆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依法受理,并组织双方调解。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下达拆迁行政裁决书,属依法行政,符合法律规定。
   
    问:房管局是否可以申请司法强拆?
   
    答:根据《国务院城市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重庆市城市房管拆迁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在行政机关依照条例规定作出裁决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当事人逾期拒绝履行的,由作出裁决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重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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