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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经适房控制在60平米左右 只有有限产权

发表日期:2007/8/14 11:51:58 点击数:587

    新建廉租房应小于50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应在60平方米左右。昨天,《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出台,这份文件就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者只拥有有限产权、国家机关一律不得集资建房、“十一五”末廉租房将覆盖低收入家庭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表述。
   
      集资建房只限两类企业
   
      国务院表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
   
      意见明确指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新建廉租房应小于50m2
   
      《意见》明确指出,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
   
      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也可以考虑相对集中建设。
   
      廉租房将覆盖低收入家庭
   
      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按照国务院的部署,2007年底前,所有设区的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十一五”期末,全国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中东部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将这一目标提前到2008年。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各项标准要实行动态管理,由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经适房应在60m2左右
   
      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意见》同时明确界定了经济适用住房的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为继续抑制房价,《意见》要求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购经适房只有有限产权
   
      为了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意见明确称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不满5年因故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适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且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
   
      这些规定都将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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