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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验房及监理案例

合同纠纷

发表日期:2007/3/1 8:19:53 点击数:1963

    验房是一项专业而具体的工作,因此,由验房师直接介入,为业主提供专业的咨询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房屋状况:
    2005年10月朱先生购买了XXX花苑18号1102室住房一套,建筑面积98.01平方米。预售合同约定于2006年1月15日交房。2006年1月14日,朱先生通过介绍希望我司对即将交付的房屋进行验房,以保障其合法权益。2006年1月15日朱先生在取得开发商提供的验房清单后便与验房师一同前往验房。
   
    二、验房师经过实地查验,就朱先生的新房作点评如下:
   
    1、朱先生向验房师提供了与开发商签订的《预售合同》,验房师发现在合同附件中约定,该户为花饰是新进户门,而现场入户门则为花饰进户门。
    2、附件中卧室阳台原设计为开放式,但开发商提供的面积补差中按照了封闭阳台面积计价收款。
    3、朱先生所购房屋面积补差中,使用面积补差1.89平方米,公摊面积补差1.21平方米。但在朱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预售合同》中并没有就公摊面积增加是否收取费用做出明确规定。
   
    三、处理意见:
    1、由于开发商擅自变更了附件中的装修标准,因此,开发商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朱先生应要求开发商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或补偿两者之间的差价。
    2、依据国家标准,开放式的阳台只能按照一半面积计算,因此,朱先生应拒付其余部分面积所发生的房款。
    3、依据最高院有关商品房买卖的最新司法解释,如果开发商没有在《预售合同》中与业主明确约定公摊面积增减是否收取面积补差款,因此,朱先生有权拒绝支付上述款项。但使用面积增加所引起的面积补差,且该面积补差在0.3%以内,朱先生应当予以支付。
   
    四、业主反馈意见:
    根据验房师出具的验房报告和验房建议,朱先生就上述问题均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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